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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环保法规的发生发展史

2015-05-26 09:41:43来源:泷邦活性炭作者:泷邦小编阅读:1224次
导语
日本环保法规的发生发展史1.1环保法规的产生******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快速复苏,环境问题也随之出现。1956年发生了水俣病事件,1958年发生了江户造纸厂渔业危害事件,其他工业排水造成的污染事件也不断发生。为此,1958年,日本制定了公用水域水质保护法和工业排水控制法,标志着日本开始了制定环保法规的历程。20世纪60年代,日本进入了能源高消费时代,能源结构以燃煤为主向燃油为主转化,大气污染也从单一的燃煤污染物污染向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污染转化,大气污染

日本环保法规的发生发展史1.1环保法规的产生******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快速复苏,环境问题也随之出现。1956年发生了水俣病事件,1958年发生了江户造纸厂渔业危害事件,其他工业排水造成的污染事件也不断发生。为此,1958年,日本制定了公用水域水质保护法和工业排水控制法,标志着日本开始了制定环保法规的历程。

  20世纪60年代,日本进入了能源高消费时代,能源结构以燃煤为主向燃油为主转化,大气污染也从单一的燃煤污染物污染向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污染转化,大气污染在一些主要城市成为社会问题。

  1962年,日本制定了第1部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煤烟排放控制法.此法颁布实施后,烟尘污染得到了改善,但由于燃料转换及重工业的发展,SO污染仍未得到控制。于是,1967年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69年以此为基础,制定了二氧化硫环境标准,随后又制定了水质、噪声环境标准。1968年对原煤烟排放控制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制定了大气污染控制法和噪声控制法,这2部法律颁布后,基本完善了日本公害防治对策的法律体系。1963年,日本针对电力工业制订了火力发电为主、水力发电为辅的国家产业政策,1964年制定了电力工业法.

  1.2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随着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逐年增加,环境污染加剧,引起了大范围公众健康危害和地域环境恶化。1970年发生了镉污染和光化学烟雾等事件,使公害问题集中凸现。公众消除公害的呼声日益增高,公害问题还成为国家和地方的重要政治问题。

  在此背景下,为强化环保力度和范围,明确业主的责任,完善公害关系法律体系,1970年12月召开了第64次临时国会,制定了水质污染防治法、废弃物处理及清除法等14条法律;1973年10月制定了公害健康危害补偿法.1968年,在发生了多氯联苯造成的米糠油事件后,又制定了控制化学物质的法律,1972年发出了停止多氯联苯生产和使用的通知,1974年制定了关于化学物质审查和制造的法律,原则上禁止了多氯联苯的制造、运输和使用。

  1971年7月,日本环境省成立,加大了公害控制的力度和范围;1972年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质污染防治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并增加了关于无过失责任的条款。1974年又进一步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以SO的区域环境容量为基础,制定了单个污染源的SO允许排放总量,开始实施总量控制;1973年制定了NO及光化学氧化剂的环境标准,的环境标准进行了修订。1974年强化了水中汞的环境标准和排放标准;1975年制定了多氯联苯的环境标准及排放标准;1978年开始在东京、伊势湾及濑户内海三个区域内实施化学需氧量的总量控制。

  随着环境法规的实施和企业防治公害力度的加电力环境保护大,工业企业造成的公害事件逐渐减少,二氧化硫污染得到了明显控制。1978年修改了公害健康危害补偿法,将其更名为有关公害健康危害补偿的法律;并于1988年3月解除了对原大气污染引起的疾病多发区的命名。但是,NO污染未得到明显改善。于是,1981年对东京特别区域、横滨、大阪等地制订了NO的总量控制政策。

  对于都市、生活型公害,1990年在水质污染控制法中追加了控制生活排水的内容,1993年增加了控制海域中N、P的规定。1993年11月,废除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97年5月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了电力工业法.为加强对化学物质的管理,2001年6月制定了关于多氯联苯废弃物正确处理的特别处置法。至此,基本完善了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体系。

  3大气污染防治法日本大气污染防治法与电力工业密切相关的内容有:3.1有关术语定义物质燃烧时产生的SO、烟尘、有害物质(NO等5种)的总称。

  3.2煤烟排放标准3.2.1一般排放标准针对煤烟发生设施的一般排放标准包括SO和烟尘。

  排放标准是根据设施的种类和规模决定其******容许排放浓度。对于电厂锅炉,其******允许排放浓度由燃料性质、锅炉形式、烟气量、投产时间等因素决定。

  3.2.2特别排放标准适用于大气污染较为严重地区的新建设施,其因素有烟尘、SO3.2.3提升排放标准都道府县根据有关条例制定的更加严格的标准,有烟尘、NO3.2.4总量控制标准指定企业的容许排放总量。对于靠控制设施仍难以达到环境标准的地域,根据整个地区的容许排放总量,对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规定其容许排放量。

  3.2.5燃料使用标准对于燃料使用量随季节变化显著、且煤烟发生设施密集的城市中心等区域,规定了石油系燃料使用标准。

  3.3业主的责任和义务(1)新建或改建煤烟发生设施时,要事先向都道府县职能部门申报,并要符合电力工业法。

  (2)遵守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

  (3)煤烟量及浓度测定结果保存3a.测定频率为:大规模设施1次/2月以上、小规模设施2次/a以上。对于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设施,要经常测定。

  (4)发生煤烟或特定物质大量排放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都道府县职能部门汇报。

  4水污染防治法1970年12月制定的水质污染防治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以整个水域为对象的统一排水标准;根据都道府县条例制定的提升排放标准;违反排水标准时的处罚措施等。与电力工业相关的内容包括:4.1有关术语定义4.1.1特定设施排放含有害物质的污水或废液的设施(根据政府令决定)。

  4.1.2有害物质根据政府令确定,指镉等26种指定物质。

  4.1.3指定地域特定设施设置在总量控制区内,处理对象为201500人的化粪池。

  4.1.4特定工作场所建有特定设施或指定地域特定设施的单位。

  4.1.5指定地域内的工作场所指定地域内日平均排水量在50m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自特定工作场所排往公用水域的水。

  4.1.7生活排水指炊事、洗涤、淋浴等排往公用水域的水。对于火电厂来说,排水控制对象主要有:处理对象为20500人的化粪池;处理对象为500人以上的化粪池;燃煤电厂废气清洗设施。当火电厂建有以上设施时,要遵守对特定工作场所的排水规定。

  4.2日本电力工业环保法规及标准介绍(1)一般排水标准:根据排水污染状况,由日本环境省决定.

  (2)提升排水标准:都道府县制定的比一般排水标准更为严格的标准。

  (3)总量控制标准:根据总量削减规划,由都道府县规定。

  5噪声控制法与电力工业相关的内容包括:5.1术语定义(1)特定设施:企事业单位产生显著噪音的设施,由政府令确定。对火电厂来说,特定设施指电机功率在7.5kW以上的空气压缩机和送风机。

  (2)特定场所:建有特定设施的场所。

  (3)控制标准:特定场所地界噪声******允许值。

  (4)指定地域:都道府县职能部门为保护生活环境而指定的居民集中居住区及学校、医院周围等地域。

  5.2企事业单位噪声控制控制对象是建有送风机等特定设施的特定场所,由都道府县职能部门指定噪声控制地域,环境大臣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制定不同时段和区域的控制标准,市、街道、村领导对作为控制对象的特定设施,根据标准要求提出改进建议。此外,对市、街道、乡等还规定了指定地域的提升标准。

  6废弃物处理法1970年12月制定的废弃物处理及清除法,将废弃物分为一般废弃物和工业废弃物,确立了工业废弃物的处理体制,明确了业主的处理责任。之后,经多次修改,1991年的废弃物处理及清除法,其基本方针已从重视废弃物的正确处理转移到控制、减少排放量,提倡重复利用。1997年,增设了再生利用认定制度,强化了全面执行工业废弃物管理制度。2000年6月,追加了排放者***终处理的义务,对于采取不适当处理措施的单位,采取强制措施。

  7环境影响评价法1977年7月颁布实施了关于强化发电厂选址的环境影响调查及环境审查的决定;1973年颁布的环境基本法明确提出要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化;1997年6月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

  7.1环境影响评价法概要MW以上地热发电、任何规模的核电等第1类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小于以上规模的电厂属第2类项目,要首先判断是否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

  (2)业主要在实施环境调整前征求对调查方法的意见。

  (3)分别征求对方法书和项目准备书的意见(必须有周围居民参加)。

  (4)环境大臣根据需要阐述意见。

  (5)业主听取环境大臣等的意见,再次讨论修改环境评价报告书。

  (6)都道府县职能部门在各阶段都要发表意见。

  (7)根据条例确定必要的程序。

  7.2发电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发电厂的环境影响评价,除了要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程序外,还要增加以下程序:(1)***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和方法的选择过程听取经济产业省的意见。

  (2)听取经济产业省对5项目准备书6的意见。

  (3)经济产业省对评价书提出变更命令。

  与我国电力环保标准的比较。日本标准将多氯联苯、硼化物、氟化物列为有毒有害物质,而我国将氟化物列为第2类污染物、未对多氯联苯、硼化物作出规定。在规定的******允许值中,总镉、六价铬、烷基汞的标准一致;而对总铅、总砷、总汞的规定,日本标准严于我国标准。

  两国的标准体系基本构成为:(1)首先根据受纳水体不同,分为不同排放标准,只要是执行同类标准的单位则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值相同:我国分为一、二、三级标准,称为全国统一标准;日本则是按是否排入海域执行不同标准,称为一般排放标准。(2)地方政府部门可根据需要进一步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各地执行的标准可以不同。我国未具体规定标准名称,日本则称为提升排放标准。(3)我国的全国统一标准和日本的一般排放标准,由于针对的受纳水体不同,难以进行比较。至于提升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由于针对的地区和基本情况不同,亦难以进行比较。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1)从标准体系构成来看,日本标准分为一般排放标准、提升排放标准、特别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标准、燃料使用标准。在一般排放标准中根据设施的规模大小和投产年代不同执行不同的标准;我国则是制定了针对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燃煤电厂锅炉的总体标准,然后在此标准中针对不同区域(是否在县规划区和两控区)、不同投产时间(所处时段)、不同燃料组成(是否燃用煤矸石及燃料中挥发分含量大小),制定相应的执行标准,关于燃料的使用则是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中对指定地区制订了相应标准。

  (2)从标准的具体内容来看,日本标准是制定了二氧化硫的小时允许排放量,而我国标准中除第3时段制定了******允许排放速率外,其余都是******允许排放质量浓度。根据有关资料的计算,按照日本标准,当1000MW的燃煤电厂k为1.17时,烟气中3,符合这一标准要求的燃煤硫分应小于0.8%和脱硫效率应达到90%;当k值为17.5时,烟气中的SO质量浓度******值为35753,燃煤硫分小于1.5%即可达到要求。可见,根据所处地域不同,日本标准要求相差较大,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标准则随地域变化差距较小。

  (3)我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燃煤电厂锅炉,其对应烟气量在20万m/h以上,将我国的烟尘、NO标准与烟气量在/h以上的日本标准对比可知,日本的排放标准明显严于我国。

——四川泷邦净水材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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